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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

来源: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2日

【业务简介】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的、由开证银行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保证性文件。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和出口信用证业务。

    进口信用证:我行根据有进口权的进口商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有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文件。业务内容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修改、进口信用证撤销、进口信用证项下来单处理等。

    出口信用证:我行收到开证行开来或其他行转来的信用证,经审核其表面真实性后,为受益人提供的包括来证通知、来证撤销及修改、接单、审单、寄单、收汇、索汇、催收等一系列服务。

业务特点

1.有利于贸易双方在互不熟悉的情况下减小结算风险,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通过银行的介入,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可增加双方信用度,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和贸易条款。

3.信用证受一系列法律和条例保护,从而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4.进出口双方均有可能获得融资便利。

【办理指南】

     1.进口信用证

    1)申请人须具有进口付汇资格,并按我行要求存入开证保证金。

    2)申请人需提交贸易合同或类似文件、进口特殊货物的批件或证明文件及进口付汇核销单等开证资料。

    3)申请人应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要求内容简洁、清楚、条款间不能自相矛盾。

     2、出口信用证

    1)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填写《客户交单联系单》将信用证正本及其所要求的全套单据一并交与我行。

    2)我行审核单据,受益人处理不付点单据。

3)我行按信用证条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汇。

4)收妥款项后,及时入受益人账户。

【温馨提示】

1.信用证是根据基础合同开立的,但是独立于基础合同,单据的制作、审核等程序均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2.银行间处理的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而非货物。

3. 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为对方了解或认可,可以要求第三方银行加具保兑。

4.我行受理他行通知/转通知的信用证。